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复工复产,降低纳税人领用发票成本,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将发票“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在此期间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免费配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再延长至2月28日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的疫情防控,着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环境,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和咨询涉税事项。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 一、全省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外,暂不办理现场取号。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现场服务。请您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了解您的诉求,提供最便捷的办理方式。您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防疫期间推出发票“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大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广州市税务局决定从2月8日至2月29日(是否延长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为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提供“网上申请、免费配送”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在线申请领用发票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快递方式的,可享受免费配送服务。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