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提高办税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
今年以来,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财税部门出台了减免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对发票开具问题咨询较多,以下热点问答供大家参考学习。 01 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家电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了解“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及相关热点问答,我们对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3月发布第一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一本通》电子书,7月更新推出第二版。
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0〕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第三类片区 (汕头市、肇庆市)为5400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
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将于2020年6月30日截止。如您符合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建议您尽快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错峰办理个税汇算申报。 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2019年开始,在新的征管模式下,居民个人需要“合并全年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税款,办理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五点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在已经是6月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